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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案例:小区业委会、物业应供原告查阅、复制

发布时间:2024-03-20 17:36:39点击量:

  业主知情权案例:小区业委会、物业应供原告查阅、复制原告***、***与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明园森林都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明园业委会)、上海星海时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届满后,经当事人同意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至六个月。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两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鹏、陈晨、被告明园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强、被告星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沉着、张艳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提供明园森林都市小区(以下简称明园小区)2016年7月1日至今的以下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一)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决算;(二)对公用部位安博体育最新登录地址、共用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记录:1.房屋结构、门窗巡查、屋顶、泄水沟、排水管道、围墙、道路、休闲椅凉亭、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安全标识等检修记录;2.对供水系统、公共照明、消防系统、避雷系统、弱电系统、升降系统的巡查、检修、保养记录;3.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记录;(三)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账目明细以及相关财务凭证,包括1.与外单位签订的委托外包合同、支出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支票汇票等)、;2.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九中约定的岗位设置人员、外聘员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打卡记录、工资性支出明细台账、银行流水、个税和社保缴纳证明;3.使用物业服务资金进行采购的审批单、、支出凭证;5、缴纳税款和规费的凭证;(四)公共收益资金的收支账目明细以及相关财务凭证,包括1.地下停车库中420个机械车位的停车费收取台账、存根、车辆长期停放管理协议、车位租赁协议;2.地面临时停车183个车位的收取停车费的台账、存根、收费明细;3.广告费、快递柜、蔬菜生鲜柜、电信机房租金、有线电视合作等收入的合同、收费凭证、存根;4.使用公共收益资金支付采购、维修、更新等项目的审批单、合同、银行流水、;5.缴纳税款及规费的凭证;(五)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账目明细及相关财务凭证,包括审批单、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

  事实与理由:两原告为明园小区业主,被告明园业委会为小区业委会,被告星海公司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星海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进入明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模式为包干制,物业合同约定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与电梯广告等各类公益性收取的分成比例,还约定了单项维修项目在20,000元以上除电梯和消防项目外,应当提前编制维修计划向业委会报批后实施。被告星海公司进入小区以来,管理混乱,物业服务资金、公共收益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收支管理混乱,财务严重不透明,两被告以各种方式挪用小区资金,小区曾因弱电系统安装费用过高被整改。小区业主反复与两被告沟通,要求公开财务收支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的合同细节,两被告均不予配合,故原告提出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明园业委会针对原告的诉请辩称,诉请一所涉材料应由被告星海公司提供,其处无此材料。诉请二所涉材料由被告星海公司保管,其处无此材料,应由被告星海公司提供。诉请三所涉材料中,第一项被告告星海公司已向其移交;第二项被告星海公司没有移交;第三项其处仅保管有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的审批单,其余材料在被告星海公司处;第五项在被告星海公司处,其处没有保管。诉请四所涉材料中,其处有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小区公共收益的对账单,收支账目明细及剩余材料在被告星海公司处保管,其处没有保管,应由被告星海公司向原告公开;第三项中,其处保管有2018年6月之前广告位、快递柜、蔬菜生鲜柜的合同,其余材料没有保管;第四项中,其处有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公共收益资金维修项目的材料,其余材料在原业委会处;第一项、第二项材料都在被告星海公司处;第五项中,其处只有专项维修资金的对账单、审批单,明细及其余材料都在被告星海公司处。上述材料中,上一届业委会没有向业主公开过,新一届业委会要求被告星海公司移交,但是被告星海公司没有全部移交,只移交了部分,其自被告星海公司接收的材料已于2019年4月给原告看过。

  被告星海公司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原告诉请一、二、三、诉请四第一项涉及的材料与公共收益无关,原告无权查看收入和支出凭证;同意原告诉请四中第二、三、四项请求;诉请五所涉材料已移交给被告明园业委会,其没有向原告公开的义务。

  明园小区由开发商上海东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明园公司)开发建造,被告明园业委会于2014年8月15日取得备案证。原告***、***为该小区业主。

  2016年6月21日,被告星海公司的前身上海纺织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明园业委会及上海市静安区明园森林都市业主大会(以下简称明园业主大会)(甲方)签订《明园森林都市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所涉物业名称为明园小区,乙方提供下列物业服务:公用部位的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养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秩序维护服务、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车辆的停放管理、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乙方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高层1.93元/月每平方米,高层底层1.53/月平方米,商铺3.86元/月每平方米,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按照约定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乙方按包干制的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季缴纳;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作为小区配套供全体业主使用,收费标准为400元/辆/月,年付350元/辆/月,物业公司收取地下车库产权车位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管理费为100元/辆/月,双层机械车位管理费为车位租赁费用的120元/辆/月;地面车位、临时停车位收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并代收停车费,收费标准为300元/辆/月,地面停车位实行税后分成,业主委员会得70%,物业服务企业得30%;业主应当按规定交纳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乙方按照规定编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未经甲方授权或批准,乙方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操作如下:(二)单项维修项目在20,000元以下的,由乙方提前编制维修计划,报业委会批准后实施维修;(三)单项维修项目在20,000元以上的除电梯和消防项目外,由乙方提前编制维修计划,报业委会并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四)电梯和消防项目不超过30,000元的,由乙方提前编制维修计划,报业委会批准后实施维修;甲方有权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事实,对小区改造等重大项目甲方有权通过市场询价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分包合同;乙方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6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按实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账目,每季度与甲方结算公益性收入账目;乙方应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公益性收入分配,包括电梯广告等各类公益性收入均按70:30分成,即业主大会70%,30%用作乙方管理成本,税金各自承担;目前业主公用场地租赁(蔬菜自动贩卖机)收益,电费由乙方收取,租赁费用由甲方收取,如此公用场地改变为其他商业用途,乙方按约定的商铺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租金由甲方收取,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提供收费清单,经甲方确认后,将甲方应得部分支付给甲方;共用部位,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指的是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等设施;本合同3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三约定了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服务标准,包括公共部位(房屋结构、门窗、楼梯墙面、顶面、地面、管道、排水沟、屋顶、围墙、道路、场地等、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安全标志灯)、供水系统、公共照明、消防系统、避雷系统、弱电系统、升降系统。附件四约定了公共区域绿化养护的服务标准。附件五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附件六为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标准,包括门岗、巡逻岗、技防设施和救助。附件九为岗位人员配置表,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人数及工作时间。

  同日,被告星海公司的前身上海纺织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明园业委会及明园业主大会(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同意与小区目前的保洁公司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一年服务合同(合同另外签订);乙方承诺自有资金整修小区绿化;乙方不得留用原物业公司所有人员(上述保洁服务公司与电梯维保公司人员除外);小区地面机动车收费所得等公益性收入根据实际数量结算,并由业委会定期核查。

  2018年2月12日,上海翰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根据被告明园业委会提供的材料对2012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日明园小区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及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情况出具了《换届专项审计报告》。

  2018年4月25日,上海翰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根据被告明园业委会提供的材料对2012年8月22日至2018年1月1日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

  2018年5月,被告明园业委会完成换届选举,被告星海公司向被告明园业委会移交了小区公共收益账目等材料。

  后被告星海公司陆续向被告明园业委会移交了公益性收支对账表、维修基金支出明细、公益性收支汇总等材料。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诉请四第一项涉及的420个机械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东北明园公司。

  另查明:被告星海公司与案外人东北明园公司曾就地下车库中停车位的管理签订了《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星海公司对东北明园公司未出售车位进行出租管理,星海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给东北明园公司,后双方曾续签相关车位管理合同。

  审理中,原告称,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约定为包干制,但停车费、公益性收取的分配超出了包干制的范围,故应当按照酬金制确定被告星海公司的权利义务;其曾看过被告星海公司向被告业委会移交的维修基金记录等材料,但没有详细看。被告明园业委会称,物业服务是包干制;对于原告诉请所涉材料其没有向业主公示过,系由被告星海公司代为公示的;原告诉请四中三、四、五项所涉材料都有,算作公益性收入,由被告星海公司收取费用,其与被告星海公司按照7:3的比例分成。被告星海公司称,其与被告明园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是固定金额的,不存在提取成本问题,其要自负盈亏,故两被告之间不属于酬金制收费方式;小区公共绿化、保洁等服务是外包出去的;其每季度向被告明园业委会提供公共收益明细,故公共收益账目应由被告明园业委会公示,其没有公示过;原告诉请四第三项中所涉材料都有,具体由其签订合同并代收费用,再按照3:7的比例与被告明园业委会分成,其得三成,明园业委会得七成;公共收益资金的收支情况及维修基金等材料均由其制作明细清单交被告明园业委会盖章核验。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明园森林都市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被告提供的明园业委会文件流转签收表、公益收支对账表、公益性收入汇总、情况说明、公益金收支对账表、项目资料移交事宜函、维修基金记录、公共收益支出汇总、审计报告、鉴证报告、通知、地下车库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审理中,被告星海公司提供了1、明园小区公益金对账表12张、公益性收入汇总2张、情况说明1张,证明其定期向被告明园业委会报告公益性收入的收支情况;2.自维修基金系统下载的照片13张,证明其已定期向业主公示维修基金的使用状况;3.移交事宜函1份、维修基金记录2张、公共收益支出汇总6张,维修基金记录复印件缺少清单1张,证明其已向被告明园业委会移交相关材料。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认为里面的账目存在问题;对证据2线真实性认可。被告明园业委会对证据1中有其盖章的真实性认可,其没有盖章的不认可,对情况说明不认可,系前一届业委会到期后私自出具;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是全部;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

  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1中经两被告共同盖章的公益金收支对账表、公益性收入汇总予以采用,对两被告其中一方单方出具的公益金收入对账表、情况说明不予采用;对证据2中经被告星海公司、明园业主大会共同盖章确认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银行账户收支汇总表、门牌幢账目收支情况表、维修资金支出明细表予以采用;对证据3予以采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原告作为明园小区业主,其以合理方式所行使的知情权,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诉请一、诉请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之规定,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的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的计费方式。同时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采取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布下一年度物业服务资金预算情况、本年度上半年的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上一年度物业服务资金的决算情况等。

  本案中,根据两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被告星海公司按照包干制计收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固定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资金。故原告关于应按酬金制计费方式确定被告义务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星海公司需提供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供被告明园业委会审查批准,但相关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不属于向业主公开的范围。

  关于诉请二。因该项诉请仅涉及公用部位、共有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物业服务合同亦未约定相关材料需向业主公开,故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诉请四中第一项请求。考虑到机械车位产权由案外人东北明园公司所有,东北明园公司与被告星海公司亦签有管理合同,故关于机械车位的停车费收取情况,不属于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本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四第二至四项,实质是要求查看小区公有部位、共有设施和场地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和建筑区划内共用车位等公共收益资金的收取和支出情况,应纳入业主知情范畴。

  关于公有部位、共用设施、场地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和建筑区划内共用车位等公共收益资金的收取和支出情况及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等,系两被告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材料,应由两被告向原告提供。同时,考虑到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明园小区仍由被告星海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故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形成的相关材料,亦应由两被告向原告公开。考虑到被告明园业委会于审理中向原告提供了审计报告及专项鉴证报告,被告星海公司亦提供了部分时间段内的两被告所做公益金收支对账表、公益性收入汇总、维修基金支出明细表、门牌幢账目收支情况表、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以及根据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12月对账记录所做公共收益支出汇总,故原告的部分诉求已通过本次诉讼实现。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

  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应提供原件供原告查阅,对原告要求复制相关材料的请求,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复制材料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明园森林都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星海时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供原告***、***查阅、复制明园森林都市小区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公共收益资金(含地面公共停车位的停车费、广告费、快递柜、蔬菜生鲜柜、电信机房等的租金、有线电视合作收入等)的收取及支出情况,复制费用由原告***、***承担(其中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收支情况,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的收入情况,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支出情况已履行);

  二、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明园森林都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星海时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供原告***、***查阅、复制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明园森林都市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复制费用由原告***、***承担(其中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8月22日、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支出情况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明园森林都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星海时尚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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